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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寿新犯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寿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14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寿新,男,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2009年11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羁押,2015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寿新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寿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李寿新伙同廖某(另案处理)共实施了三次盗窃,具体如下:1.2015年2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李寿新伙同廖某携带锯片、螺丝刀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霞新路十三巷9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韦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女装摩托车(因资料不全,无法核价)。2.2015年3月1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李寿新伙同廖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虹美工业区华宝员工宿舍停车棚,盗走被害人石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深凯牌电动车(因资料不全,无法核价)。3.2015年3月10日3时许,被告人李寿新伙同廖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胜西路海信科龙空调有限公司内的停车棚,盗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因资料不全,无法核价)。破案后,民警从被告人李寿新处起获被盗的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李某。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李寿新的供述及对同案人的辨认笔录,对作案现场、涉案摩托车的指认笔录;被害人韦某、石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对被盗摩托车的指认笔录;证人廖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李寿新的辨认笔录,对作案现场的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无法核价的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寿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寿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寿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寿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寿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寿新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寿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寿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部分赃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李寿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寿新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寿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艳媚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晓华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4页共6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