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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段长兴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长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074号罪犯段长兴,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厦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长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段长兴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5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段长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0年5月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以(2015)减字第87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段长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段长兴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段长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137.41分;获2013年度表扬和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段长兴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长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长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立群审 判 员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