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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杜建伟诉李晶晶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伟,李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655号申请执行人杜建伟。被执行人李晶晶。杜建伟诉李晶晶共有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郑民一终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二、被上诉人李晶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上诉人杜建伟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房屋所有权登记至上诉人杜建伟个人名下。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的房屋过户至杜建伟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