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蒋浩、李兴全、包银风诉被告甘长和、李世忠、夏理智、张启聪、包安杰、张小军、张小军、游志清、文木金、游启国、游四城、阳月明及第三人包大平、陈良军、胡安学、黄应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浩,李兴全,包银风,甘长和,李世忠,夏理智,张启聪,包安杰,张小军,游志清,文木金,游启国,游四成,阳月明,黄应凯,陈良军,胡安学,包大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3612号原告蒋浩,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5日。原告李兴全,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9日。原告包银风,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日。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江勇,系四川省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权限。被告甘长和,男,汉族,生于1949年1月21日。被告李世忠,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6日。被告夏理智,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26日。被告张启聪,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5日。被告包安杰,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18日。被告张小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4日。被告游志清,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2日。被告文木金,男,汉族,生于1942年3月15日。被告游启国,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5日。被告游四成,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9日。被告阳月明,男,汉族,生于1944年12月13日。被告游志清、夏理智、甘长和、文木金、阳月明、包安杰、张小军委托代理人陈应川,系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权限。第三人黄应凯,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15日。第三人陈良军,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31日。第三人胡安学,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日。第三人包大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5日。原告蒋浩、李兴全、包银风诉被告甘长和、李世忠、夏理智、张启聪、包安杰、张小军、张小军、游志清、文木金、游启国、游四城、阳月明及第三人包大平、陈良军、胡安学、黄应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可能存在垄断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本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即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审判长 古翰举审判员 谢 诚审判员 蒋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峻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