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西山道支行申请执行江慧敏、唐山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西山道支行,江慧敏,唐山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西山道支行。被执行人江慧敏。被执行人唐山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西山道支行申请执行江慧敏、唐山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 亮代理审判员 张宝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