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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坪商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崔恩伟与葛春忠、刘昌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恩伟,葛春忠,刘昌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坪商初字第475号原告:崔恩伟。被告:葛春忠。被告:刘昌霞。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恩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对上述被告的银行存款24198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工资账户、车辆、房地产等)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上述被告所有银行存款241980元及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维芬审判员  范治山审判员  朱代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兰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