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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钟淦华与罗洪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淦华,罗洪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401-1号原告钟淦华,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罗洪艳,香港居民。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钟淦华的申请,查封了被告罗洪艳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房产(房产证号60××24),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原告钟淦华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钟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罗洪艳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房产(房产证号60××24)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卢 好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人民陪审员  陈鄂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敏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