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研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四川宏扬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康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宏扬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康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研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宏扬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大道南段美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赵明,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康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马踏镇康银街68号。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四川宏扬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省康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137521.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人民币3289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位于井研县马踏镇的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井研县支行,被执行人位于井研县马踏镇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井研县支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也已抵押给了井研县顺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康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蔡崇国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