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周维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周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62-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李中文,行长。委托代理人:蒋锐,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劲,该行职员。被告:周维。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62号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周维所有的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维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世茂锦绣长江三期9栋1单元21层02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阳100414675)的查封。审 判 长 王光辉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人民陪审员 陆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一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