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广石与王磊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869-1号申请执行人刘广石,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磊,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磊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磊名下有鲁ADC6**奔驰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磊所有的鲁ADC6**奔驰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京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