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5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红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兵,张程英,姚三萍,苏瑞军,饶贵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1568-3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四团队拟稿人:韩伟份数:2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68-3号申请执行人赵红兵,个体。申请执行人张程英,个体,系赵红兵妻子。被执行人姚三萍,个体户。被执行人苏瑞军,公务员,系姚三萍丈夫。被执行人饶贵文,公务员。本院在执行赵红兵、张程英申请执行姚三萍、苏瑞军、饶贵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执行员 王友清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光宇判决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