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光亮 杨同芳与杨万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光亮,杨同芳,杨万兴,济南龙豪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保字第179号申请人刘光亮,男,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申请人杨同芳,女,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杨万兴,男,1962年2月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济南龙豪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驻济阳县。申请人刘光亮、杨同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杨万兴驾驶的济南龙豪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93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光亮、杨同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万兴驾驶的济南龙豪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93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仲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