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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光亮 杨同芳与杨万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光亮,杨同芳,杨万兴,济南龙豪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保字第179号申请人刘光亮,男,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申请人杨同芳,女,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杨万兴,男,1962年2月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济南龙豪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驻济阳县。申请人刘光亮、杨同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杨万兴驾驶的济南龙豪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93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光亮、杨同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万兴驾驶的济南龙豪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93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仲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