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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兵锁与程文亮、绵阳金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张兵锁,男,汉族,1957年11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被告:程文亮,男,汉族,1972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繆凯,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被告:绵阳金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号。负责人:黄欣,总经理原告张兵锁与被告程文亮、绵阳金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和解,于2015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文亮、绵阳金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兵锁撤回对被告程文亮、绵阳金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4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