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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燕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960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燕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某、殷磊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燕某、殷磊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殷磊下落不明,本院裁定对其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燕某、殷磊来到江苏省苏州市石路欣e家网吧,窃得被害人宗某一部银色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2、2015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燕某、殷磊来到江苏省苏州独墅高教区一家网吧,窃得被害人江某一部红色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3、2015年3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殷磊来到温州市鹿城区梅电路1号电信大楼二楼朝霞网吧129号包厢,窃得被害人李某丙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18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4、2015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燕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迪耳路483号缘来网吧,窃得被害人郑某一部酷派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5、2015年4月5日,被告人燕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迪耳路449号飞速网吧,窃得被害人夏某甲一部魅族手机,价值人民币610元。综上,被告人燕啓运共盗窃作案4次,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870元。2015年4月6日,被告人燕啓运被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赃款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夏某乙、郑某、江某、李某丙、宗某的陈述,证人殷某、顾某、吴某、李某甲、王某、方某、李某乙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发还清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燕某、殷磊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部分行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赃款赃物已追回归还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4月7日至2016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赖樟洪人民陪审员  陈利红人民陪审员  俞旦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