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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仁与被执行人李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李仁,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址:且末县阿热勒乡古再勒村。被执行人:李成,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现住址洛浦县恰尔巴格乡面粉厂。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和中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李仁的申请,经审查证实“被执行人李成依法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01700元”。据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成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了调解书内容。并逃避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成列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文书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李成迫于压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成与申请执行人李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和中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帕尔哈提审判员 穆合普力审判员 李 昌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 志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