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吴雨与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雨,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694号原告吴雨。被告金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雨诉被告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雨于2015年10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吴雨负担。审判员 陈官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