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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吴雨与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雨,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694号原告吴雨。被告金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雨诉被告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雨于2015年10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吴雨负担。审判员  陈官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