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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桂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24号原告桂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安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晋潞人民陪审员  巩晓鹏人民陪审员  韩书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