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869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被告简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