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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193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杜建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晓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