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泰开自动化有限公司与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开自动化有限公司,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180号原告:山东泰开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继滨,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雪雷、姜涛,公司职工。被告: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309国道以北、殷大路以西9号楼。原告山东泰开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开自动化)与被告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奇节能)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礼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开自动化的委托代理人孔雪雷、姜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奇节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泰开自动化诉称,2014年3月双方签订技术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4台设备,原告加工制作完成并出具发票后,被告至今拖欠102万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02万元及违约损失,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雷奇节能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签订一份《高压变频器设备技术协议》,约定由原告泰开自动化按照技术协议的要求为被告雷奇节能制作560KW/6KV电机的高压变频器4台,总价款1020000.00元,协议中未约定违约条款。原告泰开自动化制作完成后于2014年5月5日向被告雷奇节能发货,并由被告雷奇节能方指定的人员接收。2014年7月5日,产品进行安装调试并投入运行。原告于2014年6月7日向被告雷奇节能出具增值税发票,金额为:1020000.00元。原告泰开自动化多次催要欠款未果后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技术协议、发货清单、安装调试记录、增值税发票、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加工定作设备签订了技术协议,约定了设备成品的技术参数及价款,双方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加工制作完成后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成品并已调试投入运行,且向被告交付了增值税发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尚欠原告102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技术协议中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泰开自动化有限公司欠款102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90元,由被告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礼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