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告鲁明、罗显梅与苟小华、宣汉县弘泰电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明,罗显梅,苟小华,宣汉县弘泰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鲁明,男,生于1976年7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崔吉成,宣汉县恒河法律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显梅,女,生于1967年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罗显军,男,生于1977年1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苟小华,男,生于1971年4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宣汉县弘泰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柳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贾召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运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正伟,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鲁明、罗显梅与被告苟小华、宣汉县弘泰电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鲁明、罗显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明、罗显梅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明、罗显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鲁明、罗显梅负担。审 判 长 刘 康人民陪审员 王益民人民陪审员 刘晓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明旭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