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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有斌与李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刘有斌,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吉华,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有斌与被执行人李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李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有斌借款本金28000元及应付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有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7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2015年9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8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275元及申请执行费52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衍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