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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潘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山市第一中学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5741号原告:潘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法定代理人:朱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邹永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仲,该公司员工。第三人:中山市第一中学,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文路**号。负责人:王锡文,该学校校长。本院受理原告潘某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中山市第一中学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