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7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翟春霞与翟香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春霞,翟香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83-3号申请执行人翟春霞。被执行人翟香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翟香菊与其丈夫冯召辉所有的位于长垣县欧洲小镇一期13号楼1单元1楼西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B3**)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士霞执行员  庞学省执行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