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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谢士梅与蔡士启、蔡士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328号原告:谢士梅,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潘集区田集新村幼儿园教师,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蔡士启,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蔡士红,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宣义俊,该中心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士梅诉被告蔡士启、蔡士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士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士梅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士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谢士梅负担。审判员 胡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力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