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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符少强诉林红霞、马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少强,林红霞,马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符少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林红霞,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马艳杰。符少强与林红霞、马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符少强放弃对林红霞的执行申请,现被执行人马艳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艳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林红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龙执字第18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