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龙执补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崔明玉与车玉顺、崔龙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明玉,车玉顺,崔龙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龙执补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崔明玉,住龙井市。被执行人车玉顺,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崔龙日,住和龙市。本院在执行崔明玉与车玉顺、崔龙日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01)龙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车玉顺、崔龙日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11月2日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车玉顺、崔龙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龙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云峰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