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明、徐某、蔡某裕、柯某河、徐某涛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明,男,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广东省丰顺县。曾因赌博行为于2009年3月22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转为取保候审,2015年7月1日被丰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转为取保候审,2015年7月1日被丰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被告人蔡某裕,男,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现住广东省丰顺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转为取保候审,2015年7月1日被丰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被告人柯某河,男,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现住广东省丰顺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转为取保候审,2015年7月1日被丰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涛,绰号扁头,男,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丰顺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转为取保候审,2015年7月1日被丰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明、徐某、蔡某裕、柯某河、徐某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婷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明、徐某、蔡某裕、柯某河、徐某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至2014年6月期间,谢海仿(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从“肥仔”和“学佬”(二人均另案处理)处分别获得“时时彩”和“六合彩”网络赌博的分公司账号及密码后,其作为网络赌博分公司身份,将其分公司账号所生成的直属股东账号及密码分配给徐坛(已判刑)等人发展下级。在这网络赌博体系中,由被告人徐某负责与上家及徐坛安排的“鸡”(另案处理)联系和结算赌资,再由“鸡”与下级代理被告人徐某明、蔡某裕、柯某河、徐某涛等人联系和结算赌资,并由上述(总)代理又发展下级会员,接受参赌人员网上投注,从中抽取佣金。另查明,被告人徐某、蔡某裕、柯某河、徐某涛于2014年6月11日在丰顺县汤坑镇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徐某、蔡某裕、柯某河、徐某涛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再查明,被告人徐某明曾因赌博行为于2009年3月22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徐某明于2013年12月9日在广州市花都区实施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后在外潜逃。2014年6月24因涉嫌犯赌博罪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吉祥路1号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次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转为取保候审。在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日被丰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同案犯谢海仿的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钟某军、谢某光、陈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光、吴某丽、邱某燕等人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银行流水清单、银行流水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移动通信客户详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徐某明、徐某、蔡某裕、柯某河、徐某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某明、徐某、蔡某裕、柯某河、徐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蔡某裕、柯某河、徐某涛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收受参赌人员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某受雇于赌博网站,积极参与联系代理、结算赌资的网络赌博工作,其行为亦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明、徐某、蔡某裕、柯某河、徐某涛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明、徐某、蔡某裕、柯某河、徐某涛归案后均能坦白交代,自愿认罪,并自觉接受了财产刑的处罚,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均给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随案移送的人民币20300元,予以抵对罚金,罚金余款597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随案移送的人民币30100元,予以抵对罚金,罚金余款29900元已缴纳。)三、被告人蔡某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720元,予以抵对罚金,罚金余款78280元已缴纳。)四、被告人柯某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随案移送的人民币20000元,予以抵对罚金,罚金余款60000元已缴纳。)五、被告人徐某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随案移送被告人柯某河的电脑硬盘(S/N:WCAV23199976)、被告人蔡某裕的笔记本电脑硬盘(S/N:K60KT912J0JL)、被告人徐某涛的笔记本电脑硬盘(S/N:WXDIECOXU233)各1个,被告人徐某的苹果平板电脑Ipad(S/N:DYTHJ3UXDVGK)1部,手机8部,笔记簿2本,U盘1个予以没收,其它物品予以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恩德代理审判员 李敏顺人民陪审员 朱焱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