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三元要求宣告张绍春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三元,张绍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48号申请人:张三元,男,1957年7月5日生。被申请人:张绍春,男,1955年12月31日生。申请人张三元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绍春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三元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兄弟关系。张绍春于1983年1月离家外出未归,经多方寻找、报纸刊登寻人启事,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申请至法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绍春死亡。经审理查明:张绍春,男,1955年12月31日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安定巷28号平3号。与申请人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于1983年1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申请人于2014年9月28日申请至本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绍春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于2014年10月27日刊登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张绍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绍春于1983年1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张三元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绍春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依法公告,公告期届满后,被申请人张绍春仍未出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绍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扣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