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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刑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鄢成抢劫、抢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鄢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执字第547号罪犯鄢成,男,生于1986年8月18日,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5日作出(2005)成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鄢成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上诉。2006年12月3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川刑终字第4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2012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三年。执行机关���安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鄢成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鄢成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鄢成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鄢成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及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鄢成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梅审判员 刘 锡 阳审判员 陈 马 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丹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