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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5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红恩与封惠武、蔡爱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恩,封惠武,蔡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007-3号原告贾红恩,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吴月有,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封惠武,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蔡爱芳,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巩民初字第5007-1号民事裁定,将豫A×××××号农用车予以查封,现因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故应解除对豫A×××××号农用车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A×××××号农用车的保全措施。审 判 长  王景峰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孝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