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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刑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6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建,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周建和同事张书明、卜令鑫、罗卫东、刘超及金英吉在重庆市巴南区吃饭饮酒。当日23时许,被告人周建醉酒驾驶牌照为渝AQB0**号灰色国产奥德赛牌小型汽车,从巴南区鱼洞中干道往鱼洞酒家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鱼洞酒家转盘处时,与转盘隔离栏发生擦挂,造成车辆前部受损。周边群众电话报警,随后交巡警来到现场将其带往巴南区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送检。2015年1月30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周建的血液酒精含量定性、定量检验,被告人周建体内乙醇含量190.7毫克/1OO毫升。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接警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证明,证人卜令鑫、邓绪明、雷强、张书明的证言,被告人周建的供述,《乙醇检验报告》,辩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建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文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馨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