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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显华与白晶、马发麦、陈永立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张显华,男,1966年12月17日生。被执行人白晶,男,1969年10月2日生。被执行人马发麦,又名马春梅,女,1970年3月5日生。被执行人陈永立,男,1968年9月19日生。张显华与白晶、马发麦、陈永立民间借贷一案,根据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依据判决应执行:40000元及利息,马发麦、陈永立对其中2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1875元,执行费5900元。因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执字第3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