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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371号原告:崔某甲,居民。被告:申某,居民。原告崔某甲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守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甲、被告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崔某乙,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申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崔某乙。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慎重对待婚姻与家庭,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双方和好的可能性较大。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崔某甲与被告申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守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