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7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顾玉爱与王仕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玉爱,王仕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052号原告顾玉爱。被告王仕生。原告顾玉爱与被告王仕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玉爱撤回对被告王仕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妙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