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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7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顾玉爱与王仕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玉爱,王仕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052号原告顾玉爱。被告王仕生。原告顾玉爱与被告王仕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玉爱撤回对被告王仕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妙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