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刑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孟×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1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198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1,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取保候审,后又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1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1于2011年7月至2012年间,在本市朝阳区珠江帝景小区等地,以人民币90万元的价格,向常×(男,51岁)、杜×(男,29岁)(均另处)购买京A8号段机动车号牌4副及机动车行驶证4本,被告人孟×1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号牌及机动车行驶证均系伪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孟×1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孟×1当庭辩解,自己是帮别人租的机动车牌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2年间,被告人孟×1在北京市朝阳区珠江帝景小区等地,以人民币90万元的价格,从常×(男,51岁,另案处理)、杜×(男,29岁,已判决)处购买京A8号段机动车号牌4副及机动车行驶证4本,被告人孟×1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号牌及机动车行驶证均系伪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3日16时许,我在珠江帝景酒店开车,民警出示证件对我进行检查。我将行驶证、驾驶证交给民警接受检查。民警告知我涉嫌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车辆是以北斗航天(北京)卫星传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的,买了3辆车。车辆购买后,我公司顾问孟×1跟我说可以办理密档车牌,车挂在中共中央办公厅警卫局管理处名下,这样的好处是可以不记录非现场违法信息,免除过桥过路费用,车牌的号段好。这个手续孟×1代办,每辆车30万元的费用(其中,10多万的购置税,10多万的牌照钱)。这3辆车取得了号牌,领取了行驶证。孟×1告诉我手续都是真的。我分别给孟×160万(转账)、20万现金、10万现金。2、证人单×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5月,我买了奥迪A8轿车,因为没有购车指标就没有上牌。我在朋友王×那认识了孟×1,孟×1说他能办京A8的车牌,是密档车,车主写中共中央办公厅警卫局管理处,违章查不到。我觉着好,就委托孟×1为我办理。我通过我的工商银行账户给孟×1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50万,2011年8月30日转的。转账当天,我把车辆资料交给了孟×1,然后他通知我去后沙峪车管所给车辆照相。2011年9月初,我开着奥迪车在京承高速收费口和孟×1汇合,当时还有三辆奥迪车。我们在孟×1的带领下到了车管所,一个30多岁的小伙子接待我们。孟×1不让我们随便说话,这个小伙子是中共中央办公厅警卫局的人,他带我们到车管所照相。后来了一个小伙子给我们照片,照完相孟×1就让我们离开了。2012年6月,侯×7看我车牌不错也想办,孟×1说可以。我分三次给了他50万,有5万是我爱人朱×7的工行卡转的。2012年7月,我的车被扣留了,说车牌是假的。朋友介绍孟×1是中央办公厅的孟主任。王×为此事给我写的收条。孟×1从没跟我说过是租车牌,要是租车牌我不会花这么多钱办的。单×辨认出杜×是在车管所出现的男子。3、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单×和孟×1在我公司认识,他俩自己聊的车牌的事。后来单×给孟×1转账50万,我去单×那拿的手续,单×老婆让我给她打了一个收条。4、证人庞×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从2011年11月25日开始给孟×1开车。2012年7月3日10时许,我开老板孟×1的京A8奥迪轿车行驶到东四环十八里店主路上。民警将我拦下,让我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我的驾驶证在家。民警把我车开到车管所,在对我车检查的时候在车的驾驶座与副驾驶座之间的手扣里发现了一本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我不是现役军人,有北京驾驶证,解放军的驾驶证是我网上买的。我的笔记本和手机记载的京A8号段车牌信息是我们老板孟×1一个叫杜×的朋友让我帮忙推销的。车内查获的行驶证一直在车上,武警车牌和北京市政府出入证是孟×1放在车上的。庞×辨认出杜×。5、证人赵×的证言证明:2011年八九月份,我开着彭天福的黑色奥迪到了京承高速收费口和孟×1汇合,当时还有其他3辆奥迪,由孟×1带领到了后沙峪车管所。我们在车管所按照孟×1指挥排队,有个男的拿着相机给我们4辆奥迪车拍照。照完相,孟×1让我们把车开走了。我认不出拍照的人了。2011年9月,刘×将京A8奥迪轿车交给我,之后此车是我驾驶。2011年底,我驾驶车辆在西城区右安门菜户营桥行驶被樱桃园交通中队查扣,后将车辆要回,牌照和行驶证被扣。之后孟×1为彭×7替换了一副京A8的车牌。这副牌子在2012年7月也被扣了,说是伪造的。6、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我没在后沙峪车管所(其实是京顺车管所)工作过。我以前的公司在车管所代理新车上牌和旧车过户,公司和京顺车管所在一个地方办公。我在公司帮着客户给新车照相、上线检测、交手续上牌照。我不给新车照相,但可以找车管所人员给我的客户先照相。冯×7我认识,他曾带几辆奥迪和越野车来车管所,他找我跟工作人员打招呼先进停车场拍照;照完相后,他就带车回去,不上线检测。我听冯×7说他朋友可以办密档车,这些车违章不会被查,但是必须拍照,他才来找人给汽车拍照。我没得到好处。我不认识杜×。7、证人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我和张×7因为借钱认识。我们一起聊天的时候,张×7说他有能力办出小客车指标和密档京A8的车牌号和手续,我想赚钱可以联系一些想办特殊牌照的客户给他。后来我把这一消息告诉了常×,常×把孟×1介绍给我。我没和他们说过有张×7这个人,只说是一个朋友可以办理。办理车牌前,张×7告诉我京A8的车牌是密档,属于中央办公厅警卫局管理处,违章网上查不到。所以,我给孟×1办的4副车牌车主都是中央办公厅警卫局管理处。这我跟常×、孟×1说了,他们也信了。办这4副车牌孟×1给了我90万元。这事是2011年五六月份开始谈的,主要是我跟常×谈,知道有孟×1这个人。后来谈好90万办4副,我带着常×、孟×1到顺义后沙峪车管所给汽车照相,我知道孟×1来了,但没有接触。2012年初,常×带我找孟×1喝茶,我才真正认识孟×1。照相的事是在2011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照相是张×7联系通知我的。我在京承高速收费站接了孟×1的4辆奥迪车,然后张×7带4辆车去照相,就让我们回去了。一周后,张×7给了我4副京A8的车牌和行驶证。杜×辨认出孟×1、常×、张×7。8、证人常×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我认识北京市市局一个叫杨×7的,他是杜×的舅舅。当时北京的车牌已经限购,杨×7说他可以上车牌不用摇号。后来孟×1说他的公司买了几辆奥迪车想上车牌,我就找了杨×7,杨×7说没问题。我向孟×1要钱,他陆续给了我120万,我把这钱打到杨×7卡上。杨×7约我到京顺车管所给这些奥迪车上牌,见到了杜×。杜×找人给这4辆车照了相,拓了钢号,上了检测线,让我们回去了。过了一个星期,杜×给我拿了4副京A8车牌和行驶证。我带着杜×给孟×1送过去了。2012年七八月,孟×1公司的一辆奥迪车被民警查获,孟×1直接找杜×把车要回来了。2013年底,孟×1说他的车给扣了,警察在找他,后又跟我说公司用的京A8车牌都是假的。杨×7已经退休了。杜×和张×7开了一家信息咨询公司,抵押汽车、房产的高利贷公司。9、起获经过、起赃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销毁物品清单、工作说明证明:2012年7月3日10时许,民警通过技术手段发现悬挂京A8×5在南四环西向东方向行驶的黑色奥迪驾车涉牌违法,将该车拦截;13日16时许,民警蹲守查获京A8×3,后根据刘×陈述,民警让赵×将京A8×2的车辆及号牌、行驶证送到车辆管理所;7月14日15时许,民警蹲守查获京A8×0。公安机关起获的4副车牌、4本机动车行驶证已经销毁,及其它物品的情况。10、机动车牌证证明:“京A8×2”、“京A8×3”、“京A8×5”、“京A8×0”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为假。11、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经查询“京A8×2”、“京A8×3”、“京A8×0”号牌的车辆均已注销。12、权属说明、证明材料、文检鉴定书证明:4辆A8车辆权属说明中“中共中央办公厅警卫局管理处”的印章,同中共中央办公厅警卫局管理处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13、银行交易明细、客户回单、收据、收条证明:孟×1、刘×、常×、单×等人资金往来的情况。14、北京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经查询警力资源管理系统,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无杨×7此人。15、刑事判决书证明:杜×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16、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查获说明、执法照片、孟×1的户籍材料证明:民警在2012年7月3日查获涉牌违法的“京A8×5”奥迪轿车,并在2012年7月13日抓获孟×1、刘×。2015年2月25日22时许,民警在天津市欣苑路汉庭酒店内将孟×1抓获。被告人孟×1的身份情况。17、被告人孟×1的辨认笔录证明:孟×1辨认出常×,未辩认出杜苗(即杜×)。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孟×1法制观念淡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1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1关于自己是帮别人租用机动车牌证的辩解,经查在案委托孟×1办理机动车号牌的证人及孟×2的证人都能证明,孟×1实施了购买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的行为,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孟×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1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36日亦于折抵。即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 旭人民陪审员  张宝荣人民陪审员  郭秀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斯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