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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韦律基与韦干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律基,韦干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940号原告韦律基。被告韦干祝。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律基与被告韦干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律基于2015年10月28日以尚有证据需要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律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律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律基负担。审判员  覃高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青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