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朱新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