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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朱新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