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民三终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蒙玉德与危世光、陈桂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危世光,陈桂荣,蒙玉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民三终字第4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危世光,无固定职业。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桂荣,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蒙玉德,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三中路140号恒达巴士公司大厦第7层。代表人吴革松,总经理。上诉人危世光、陈桂荣因与被上诉人蒙玉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4)鱼民初(一)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危世光、陈桂荣以已经与被上诉人蒙玉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危世光、陈桂荣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危世光、陈桂荣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危世光、陈桂荣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危世光、陈桂荣负担。审 判 长 朱文泉审 判 员 徐宝华代理审判员 吴漫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白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