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时今博诉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不服强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初字第15号原告时某某,男,1987年1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青波,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法定代表人刘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毛宏建,系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方昕,系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时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永安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杨悦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