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3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554号原告陈某某,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谭正波,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泓雨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正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月30日双方在兴义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2年9月28日生子秦甲(现已成年并在外打工),1996年11月24日生女秦乙(现已成年并在外打工)。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一直不是很好。被告爱打牌赌博,经原告多次劝说仍不改正。最近几年,被告又在外面与其他女人来往,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秦某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秦某某答辩称,被告与原告是1991年登记结婚,原告在1997年冬月跟一个张姓男子跑了,并于1998年正月一起去温州(当时小孩才2岁)。2004年,原告与另外一个男子在一起。2012年-2013年,原告与涪陵某男子在一起,男方的女儿曾用QQ发信息给被告。为了孩子,对于原告上述��行为,被告均愿意原谅原告。不料今年,原告在外又乱来,被告曾在2015年8月15日割腕自杀过。如果原告实在要离婚,需赔偿被告15万元精神损失费。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与秦某某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1年1月30日在丰都县兴义镇人民政府登记。1992年9月28日,陈某某生子秦甲,1996年11月24日,陈某某生女秦乙,两子女现均已成年。陈某某与秦某某两人曾在外一起打工十年。2015年9月17日,陈某某以秦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及经常赌博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秦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丰都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信息记录、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举证、核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秦某某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1年登记结婚,可以认���双方婚前具有感情基础。双方结婚迄今已有24年,可以认定双方婚后已建立夫妻感情。原告陈某某以被告秦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及经常赌博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主张离婚,但在庭审中,其并未充分举示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秦某某答辩称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亦未举示证明予以证明。对于双方陈述的没有证据的事实本院均不予采信,对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泓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