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锁振与刁青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锁振,刁青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488号原告:刘锁振。被告:刁青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南大街699号1栋1-2层。负责人:景小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锁振诉被告刁青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刘锁振负担。审判员 王春雷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