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范清香与齐新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清香,齐新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910号原告:范清香。委托代理人:王东诚,淄博临淄中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新文。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清香诉被告齐新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清香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清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清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清香负担。审判员 范传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加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