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任青叶与朱翠云、董亚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青叶,朱翠云,董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任青叶,男。被告:朱翠云,女。被告:董亚文,男。原告任青叶诉被告朱翠云、董亚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青叶被告朱翠云、董亚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超市租凭摊位出售干果,2013年、2014年经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26.5万元未付,后经协商,并由被告董亚文担保,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到2015年1月1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到期后,二被告一直推脱不予偿还。故此,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予以偿还欠款15万元及滞纳金。为主张成立,原告举证如下:还款协议、保证书各一份,以证明欠款属实,担保属实。被告朱翠玉辩称:原告起诉金额不对,应是13.98万元。被告朱翠玉无证据提交。被告董亚文辩称:应该还钱。被告董亚文无证据提交。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质证,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为有效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确认。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庭审当事人陈述,经审理查明:被告朱翠云在内乡县师岗镇经营万红美超市,原告任叶青在该超市租凭摊位,出售干果等商品。由超市代收货款。经结算2013年、2014年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26.5万元未付,后经协商,并由被告董亚文担保,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到2015年1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到期后,被告尚欠15万元未予支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欠原告货款,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了于2015年1月10日前付清货款。该协议是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在合同生效后,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偿还欠款,而未及时全部偿还欠款,实属违约;被告董亚文作为该笔欠款的担保人;依法依约对该笔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朱翠云未按期偿还欠款时,负有清偿责任,而未清偿,亦属违约。被告朱翠云辩称:实欠13.9万元未付,因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滞纳金请求,因无事实依据,依法只应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付至欠款付清止。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翠云、董亚文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偿付原告任青叶欠款15万元及滞纳金(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付至欠款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被告朱翠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新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传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