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永照与于守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永照,于守凯,敦化市翰章乡四人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14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永照,男,1947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刘长生,系李永照女婿,1965年10月17日生,汉族,敦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科员,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凤来,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守凯,男,1959年1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新波,吉林敦化市贤儒镇法律服务所。原审第三人:敦化市翰章乡四人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敦化市翰章乡四人班村。负责人:崔海军,村主任。再审申请人李永照与被申请人于守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四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永照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永照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永照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广军代理审判员 杨 迪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