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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荣福与周红宝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3122号原告:刘荣福,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苏耀琪,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红宝,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福诉被告周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荣福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荣福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刘荣福负担。审 判 长  程德进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