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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01256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品刚,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宁,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品刚,被告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9月认识,1995年5月16日登记结婚。1995年7月12日生一女孩,取名付某甲,1998年2月18日生一男孩,取名付某乙,现孩子均随原告生活。婚初夫妻感情还可以,近年来,被告吸毒并且经常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2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付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现在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2014年10月,被告因被强制戒毒,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被告有决心戒毒,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9月认识,1995年5月16日登记结婚。1995年7月12日双方生一女孩,取名付某甲,1998年2月18日双方生一男孩,取名付某乙。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因被告吸毒,原被告之间有纠纷产生。2014年10月,被告因被强制戒毒,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遂起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详情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由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 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逸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