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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柴军与赵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军,赵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13号原告柴军。被告赵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军诉被告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静位于襄阳市某某路153号某某园1幢1单元7层1室房屋(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原告提供了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柴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赵静位于襄阳市某某路153号某某园1幢1单元7层1室房屋(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二、查封原告柴军位于襄阳市某路2幢2层2号房屋(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骆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