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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刑执字第4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永必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4609号罪犯陈永必,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五日作出(2013)威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9月1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对罪犯陈永必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陈永必的考核结果,以罪犯陈永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必系主犯,现刑罚执行已达3年。该犯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4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永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丽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