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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司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审判员  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畅 微信公众号“”